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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谁,如何区分其与合作开发合同

作者:法律百科

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取得,一方面是由于委托方提供了研究开发经费和大量技术资料等物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研究开发方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实现的,因此委托方和研究开发方都对此作出了贡献,都应该对此成果分享权利。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分享和约定的只是财产性权利,对于精神性权利,如署名权,归研究开发方。

(二)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赋予了研究开发方。同时,委托方享有以下权利:

1、研究开放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该项许可不能撤销,也不能像许可使用合同定有期限。

2、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作为对价。优先受让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委托方比其他人可以优先获得该专利申请权。

3、委托方在发明创造没有获得批准前,也可以对该发明创造享有实施权,但是应该履行保密义务。

(三)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研究开发人的情况下,委托方虽然可以免费使用专利技术,但无权转让。

(四)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二)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

(三)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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