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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代理的特征,复代理的构成要件,复代理的法律后果

作者:法律百科

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

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复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复代理人是处理代理权限内的事务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是代理权的移转,所以须有原代理权的存在。如果复代理人超越代理人的权限,则同样构成无权代理,而不产生复代理的法律效果。

(2)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基于代理人的转委托而成立。如果不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例如,在由本人选任或者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以本人名义选任时,则构成共同代理,而不是复代理。

(3)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的法律后果,因具体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简单说明以下几点:

1.复代理中的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在复代理有效的情况下(包括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情形),代理人只对复代理人的责任及对复代理人的指示有过错时,就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不是有效的复代理,则由代理人对转托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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