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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仓储合同的法律性质

作者:法律百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尽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例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再例如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而仓储合同均为有偿契约,等等。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对于仓储合同法律未加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仓储物,等等。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的原因,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因而在法律对仓储合同有特别的规定时,自然应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法律对其未设特别规定的,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对其有适用余地。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与法律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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