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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的详细介绍

作者:法律百科

一、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免除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

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1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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