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定金担保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2.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