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