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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法律百科

出资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财产出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为无效,但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出发,应认定为有效。

《物权法》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公司作为善意取得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在接受出资时是善意的。

2、出资财产转让价格合理,一般应是评估价格不能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

3、出资财产已经登记到公司名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实际交付给公司。

公司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出资财产所有权,否则原财产所有人有权取回出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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