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平台网页上是否有关于“担保”类、“保证”类相关宣传或字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审查投资合同各类条款,特别关注合同上是否有债权回购条款、债务担保条款、债务代偿条款等。注意纠纷解决条款,区分救济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
3、我国网贷投资人主体含义多元化,不同语境有不同称谓:“投资人”、“出借人”以及“金融消费者”。特别审查整套投资协议的用语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混淆,致使出现以“债权转让为名”的投资关系和以“投资为名”的债权转让关系。两者在法律上为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为维权者在日后诉讼立案及论证请求权基础上造成较大的影响。
4、电子证据及时公证,包括电子合同,相关平台网页证据等,防止网贷平台篡改网页或数据,导致增加日后调查取证的难度。公证费用为2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