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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资金占用费有什么规定

作者:法律百科

资金占用费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家划拨的资金支付的占用费。基金占用费分为固定基金占用费和周转资本占用费。前者是根据国家资金的固定数额计算的,后者是根据国家资金的流动资金数额计算的。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占用费为利息赔偿性质的,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资金占用费的多少取决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再由双方协商确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所需要的利率。可以说资金占用费可以算得上是企业之间变相的贷款。

资金是个人或者企业手中持有的现金,是维持企业运营的货币性资本的,资金的充裕与否,是一个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之一,尤以新成立的公司为然。

除公司拥有者于公司成立初期所交予的资金之外,现代的企业大多以吸引其他人投资的方式来吸收资金,亦有以借贷或变卖资产的方式筹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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