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由此可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会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