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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免

作者:法律百科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收入低于十万元的,不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两项附加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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