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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的行使规定

作者:法律百科

1.申请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的权利;

2.协商权:预重整,即庭外重组过程中,与债务人、重组方等的协商权利;

3.申报权:债权申报的相应权利,也可以就遗漏申报的部分债权,进行补充申报。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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