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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身体不适应享受的待遇是什么呢

作者:法律百科
根据《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身体不适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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