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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结案的条件

作者:法律百科

公安机关在行政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派出所进行销案处理的情形有:

1、案件破获,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销案;

2、案件破获,嫌疑人也全被抓获,那么案件进入“破案”状态;

3、案件当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与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销案;

4、案件久侦未破,且对侵害人的刑罚处罚已经过了刑罚追诉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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