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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等技术出资的特点及其民事责任

作者:法律百科
一、专利等技术出资的法律特点:

(1)出资的数额具有限制性。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金额,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出资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而以货币、实物等出资的,对出资数额的上限无限制,对出资数额的下限只要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可。

(2)公司的存续具有不确定性。

以专利作出资而设立的公司的存续年限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中途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终止时,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公司的存续。

(3)专利等技术出资具有不可替代性。

专利等技术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专利等技术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1)在公司设立前,用以出资的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民事责任。

(2)以专利等技术出资的股东不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或虽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

(3)公司运行过程中,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而产生纠纷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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