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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由谁承担

作者:法律百科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

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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