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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流程

作者:法律百科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法律依据】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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