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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过量的工作任务能否要求加班费

作者:劳动纠纷

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变相的安排加班,用人单位仍须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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