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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困难能不能请求降低抚养费

作者:法律百科

一、生活困难可不可以减少抚养费

生活困难可以减少抚养费的支付。变更抚养费的条件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在孩子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前对其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但抚养费的给付不是一层不变的,可根据实际情形的变化请求增加或减少。

二、抚养费要给过久

抚养费一般支付到被扶养人满十八岁成年。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抚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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