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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禁止结婚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法律百科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包括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亲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医学、人类学等领域优生优育的考虑。人类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进程中,逐步认识到,近亲繁殖容易导致物种退化乃至灭亡。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或近亲属通婚,容易导致后代畸形,直接危害民族健康。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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