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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有哪些

作者:法律百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三道前置程序分别是: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3)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等是必备程序,而只有当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才需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为了提高房屋征收决定的准确性,通过高层次的政府内部决策保障征收决定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能够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按时顺利进行,保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不被挪用、挤占,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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