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可以只卖住宅,不卖电梯等共有部分。
因为当也住将住宅等专有部分进行转让的时候,其对电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也会随专有部分一起转让给受让人,所以不能只转让专有部分,而不卖共有部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