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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有什么

作者:法律百科

具体来看,以下几种情况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2)无法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如购车发票等)的机动车,例如走私车辆。

(3)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又未能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

(4)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翻新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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