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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退休人员的“超龄”派遣是否属于劳务派遣

作者:劳动纠纷

退休人员与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而且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劳务派遣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具备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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