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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为投资类公司的如何处理?

作者:法律百科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法律依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12)》,第六条第(三)款,【关联方为投资类公司】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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