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提供的票据存在有瑕疵而导致对方公司无法兑现的,那么债务人是要负全责的,就需要另外以任何形式支付给对方相应的金额,因提供的票据瑕疵无法兑现而导致对方公司的所有损失,也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