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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法律百科

开设证券交易场所,须由国务院决定,决策层次极高,是十分严肃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并且,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也由国务院规定。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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