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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担保是否一定无效

作者:法律百科

分公司担保不是一定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公司来说,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取得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或得到总公司的事后追认,否则担保无效。

一、分公司未取得总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公司决议形式授权而对外提供担保的,该行为属于越权代表,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构成表见代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1条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是有效的。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担保无效,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三、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无效,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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