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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作者:法律百科

贷款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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