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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作者:法律百科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

1、股权让与担保系股权质押方式的有益补充,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

2、债务人以其所持第三人的股权出质的,第三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3、仅有交付股权证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关系。

4、以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质,约定股权转让非限制期质权方可实现的,依法应认定该质押有效。

5、股权出质未登记的,质权不能设立,但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晌,出质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股份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该孳息的质押无须另行特别约定和登记。

7、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出质的股权的,一般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8、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的,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出质的,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物权法》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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