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机构不应当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及抵押金额。理由如下:
一是《民法典》没有要求登记机构审查抵押金额,并且明确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其中隐藏着登记机关不得干预抵押物价值及抵押金额之含义。
二是抵押物的价值由抵押双方当事人确定,只需要当事人认可即可,不需要登记机构审查。
所以,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不需要审查抵押金额。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