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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维权8种不合理可维权的情形

作者:劳动纠纷

试用期以下8种不合理的情形可维权:

1、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

2、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

3、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

4、试用期内随便辞退劳动者;

5、将试用期视为廉价期;

6、随意延长试用期;

7、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8、对于试用期内辞职的员工要求赔偿培训费用损失。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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