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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清算组的组成

作者:法律百科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清算组的组成:

1、在外国公司作出撤回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决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请求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等自愿解散的情况下;

清算人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外国公司指定的其他人担任;

2、在外国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自动歇业等事件致使该外国公司不复存在,该分支机构因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被有关部门查封或责令关闭;

该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债务,其财产被强制执行,不能继续经营,该分支机构设立时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解散的情况下,清算人应当由主管机关指定人员担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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