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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五个问题

作者:法律百科

一、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在设定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下,其他股东的同意程序并非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标准,因此,也并非是强制性规定,而是任意性规定。优先购买权程序则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即未经同意程序和优先购买权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只是未生效的合同,并非是当然无效的合同。

二、同意、优先购买权与非交易型转让的效力:

非交易型转让主要有继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非交易型的股权转让,同样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和形式优先购买权程序。

三、股权转让的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四、阴阳合同的效力与处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职工股转让的效力及性质:

职工所持有的份额,是在职工持股会中的信托份额,所转让的只是信托份额的受益权,其效力应当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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