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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数包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作者:法律百科

集体组织将同一土地调整由一户农户实际承包经营后又与另一户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由此引发两个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在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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