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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积金贷款偿还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法律百科

答: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需经贷款银行同意。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凭借款合同支领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借款人应恪守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到期本息,贷款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逾期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需经贷款银行同意。

第十九条规定,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凭借款合同支领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应恪守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到期本息,贷款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逾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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