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是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覆盖面,由原来只在市直、开发区、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开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扩大到全市各县市区;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期限仍为20年;三是开展二手房贷款业务,贷款额度确定为10万元,期限10年。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资金运作水平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是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覆盖面,由原来只在市直、开发区、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开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扩大到全市各县市区;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期限仍为20年;三是开展二手房贷款业务,贷款额度确定为10万元,期限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