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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应当如何应对

作者:法律百科

(1)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出资瑕疵的股东的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作出合理限制。

(2)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但仅限于“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且作出除名决议前,应给该股东以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履行催告程序,要求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付出资或返还出资。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对出资瑕疵的股东提起诉讼,公司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还可以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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