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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有哪些

作者:法律百科

㈠《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㈡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㈢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⑵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⑶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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