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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失业登记证适用对象范围有哪些

作者:法律百科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

3、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

4、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

8、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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