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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的是否该承担责任

作者:法律百科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因此,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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