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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

作者:法律百科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如下:

1.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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