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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作者:法律百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六)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二)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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