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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期宣判

作者:法律百科

定期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公开宣告判决的诉讼活动。定期宣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种宣判方式之一。在宣告判决之前,应贴出公告。宣告判决,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经合议庭审结的刑事案件,在不改变原评议时所做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开庭宣判时,不论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是否全部出席,均由审判员开庭宣判。判决书仍应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定期宣判之日即为判决书送达之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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