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湘潭职工在医疗期间应发多少工资

作者:劳动纠纷

湘潭职工在医疗期间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长期病假连续工龄不满一年按本人工资40%计发,满一年不满三年50%,满三年及以上60%;短期病假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按本人工资60%计发,满二年不满四年70%,满四年不满六年80%,满六年不满八年90%,满八年及以上100%。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热点导航
教育资讯 知道问答 公考资讯 司法考试 建筑知识 工作范文 大学排名 报考专业 学习方法 句子美文 秒知回答 作业解答 精选答案 知途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