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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作者:法律百科

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以下机关:

一、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实施侵害行为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实施侵害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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