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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费可不可以以别的理由不给

作者:法律百科

离婚子女抚养费可以以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因犯罪被关押,失去经济能力为理由不给。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待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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