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活动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活动,担保法是民法的子法,因此进行担保活动时,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