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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越权行为如何处理

作者:法律百科

在公司董事越权对外为民事行为的性质是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时,该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不能以股东越权而拒绝承担责任。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成立表见代理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董事在实施行为时无代理权或代表权;

二、该越权董事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及代理权的外观;

三、相对人合理信赖该越权董事有代理权或代表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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