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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超越职权,是否要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作者:法律百科

行政机关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该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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